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168號聲請人 黃柏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雲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台端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整,此應為誤
繕,請具狀更正。㈢請提出本件請求裁定之本票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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