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救字第4號

聲請人 蕭菱萍

相對人 洪曉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08號),因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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