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吳尚義
林春源 張國長 林增雄 賴振源 林良安 林增淵 林瓊珠 上列八人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璇 律師被告 許文科
許謙治 許錕治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 何順添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上列原告吳尚義等八人與被告許文科等四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3,46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63,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376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3,468元,尚欠新臺幣72,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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