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734號聲請人 張俊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不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帳戶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之人(不詳)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111年11月22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請釋明本件聲請之請求原因事實(即基於何種原因先後轉出新臺幣50,000元、6,000元);請提出能清楚辨別上開金額之轉出、轉入帳號之釋明文件(如存摺或向金融機構調取之歷史交易記錄);請提出債務人(即轉入帳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資料,並提出更正狀繕本5件。聲請人已於111年11月10日、111年11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