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6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屬因道路交通事故
發生爭執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係強
制調解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