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3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符文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02.09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訂定,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數不得超過三期;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其自100年4月1日起逾三期違約金請求之部分,該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㈡、依金管會108年8月12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2725440號函規定對「債務協商失敗或依協商方案繳款毀諾者之持卡人」自
108年9月1日起不得再計收違約金,故違約金請求僅至
108年8月31日止。
㈢、查相對人符文鳳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用卡(債權金額25553元,所佔比例5.1%)、現金卡(債權金額38468元,所佔比例7.7%)、信貸1(一次性貸款,債權金額366023元,所佔比例73.4%)、信貸2(回復型借款,債權金額68924元,所佔比例13.8%)組成,惟相對人僅繳款至95年10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㈣、信用卡債權部分①相對人於93年5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
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7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暨自97年4月26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按月加計150元之違約金。
②緣相對人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連續二期
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於民國95年1月10日,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終止契約及其期限利益並依停卡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向相對人請求未清償之款項暨依未清償之款項金額加計違約金。
③相對人至民國97年4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24885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24885元為自93年5月12日起至97年4月25日止之消費款。
㈤、現金卡部分①相對人於民國92年6月30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且有借款申請書可稽。
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7年4月25日後,即未再清
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㈥、回復型借款①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
44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1萬萬元整,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9.99(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16.88(回復型借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②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44萬元整,貸放起日為民國93年8月16
日,到期日為民國100年8月16日,詎料前開借款分別繳息至民國98年11月11日及民國97年8月7日,其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2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序號│(新臺幣)││││式│├──┼─────┼─────┼─────┼─────┼─────┤│001│24,885元│符文鳳│自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月1日起││14.99││││├─────┼─────┼─────┤││││自民國97年│至104年8│年息百分之│││││4月26日起│月31日止│20│├──┼─────┼─────┼─────┼─────┼─────┤│002│37,462元│符文鳳│自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月1日起││14.99││││├─────┼─────┼─────┤││││自民國97年│至104年8│年息百分之│││││4月26日起│月31日止│20│├──┼─────┼─────┼─────┼─────┼─────┤│003│356,455元│符文鳳│自98年11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日起││9.99││││││││├──┼─────┼─────┼─────┼─────┼─────┤│004│67,122元│符文鳳│自97年8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日起││16.88││││││││└──┴─────┴─────┴─────┴─────┴─────┘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序號│(新臺幣)││日│日│方式│├──┼─────┼─────┼─────┼─────┼─────┤│001│24,885元│符文鳳│自97年4月│至100年3│月息按月加│││││26日起│月31日止│計150元之│││││││違約金。│├──┼─────┼─────┼─────┼─────┼─────┤│002│24,885元│符文鳳│自100年4│至108年8│月息按月加│││││月1日起│月31日止│計15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數不得超過│││││││三期。│├──┼─────┼─────┼─────┼─────┼─────┤│003│356,455元│符文鳳│自98年12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12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67,122元│符文鳳│自97年9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8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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