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請指定管轄法院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0號
聲請人甲○○
13號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請指定管轄法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本院指定管轄法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情形者為限。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在案,其僅能循抗告程序救濟,並無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聲請指定管轄法院,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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