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879號債權人 歐逸風 上列債權人歐逸風因與債務人 張坤榮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歐逸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一般債權如未約定清償利率,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台端聲請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利息請求之依據,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坤榮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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