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06號債權人 陳振欽 債務人 林徵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09,0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發票日之記載,為發票人意思表示之內容,如其所記載之日,為曆中所無者,應以該月之相當之日為到期日,俾符合當事人之真意。本件附表編號5所示之支票發票日誤載為曆中所無之日,揆諸上開說明,應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俾符合當事人之真意,附此敘明。
三、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民法第17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代表與代理固不相同,惟關於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應類推適用關於代理之規定,故無代表權人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若經公司承認,即對於公司發生效力(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014號判例參照)。換言之,公司機關之無權代表行為,未經公司承認,自不能對公司發生效力。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富禾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富禾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閱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發票人為「 林鼎凱 」代表債務人富禾公司簽發之支票5紙,惟異於經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載代表人姓名「 林徵超 」。經本院於104年10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提出債務人公司最近之公司設立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4年10月20日提出上開應補正之事項,然觀其所提出之債務人富禾公司最近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其上記載該公司負責人自104年2月25日即為林徵超,是林鼎凱於簽發上開票據時,並無代表債務人富禾公司簽發票據之權限。又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查林鼎凱非債務人富禾公司之董事,自無對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之權限,顯見林鼎凱簽發票據之行為屬無權代表甚明,此有該公司104年2月26日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是本件林鼎凱代表富禾公司簽發票據之行為,既屬無權代表,則聲請人與林鼎凱間之法律行為對債務人富禾公司不生效力。則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聲請經核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906號│├─┬───────────┬───────────┬───────────┬───────────┤│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104年4月24日│439,000元│AJ0000000│104年7月27日││1│││││├─┼───────────┼───────────┼───────────┼───────────┤│00│104年5月21日│250,000元│AJ0000000│104年7月27日││2│││││├─┼───────────┼───────────┼───────────┼───────────┤│00│104年6月5日│400,000元│AJ0000000│104年7月27日││3│││││├─┼───────────┼───────────┼───────────┼───────────┤│00│104年9月5日│200,000元│HWA0000000│104年9月8日││4│││││├─┼───────────┼───────────┼───────────┼───────────┤│00│104年9月30日│5,200,000元│AH0000000│104年10月1日││5│││││└─┴───────────┴───────────┴───────────┴───────────┘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