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82號
原 告 潘清榮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儒 、 陳淑幸 、 張寓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