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兆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3844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兆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呂兆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1號及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393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4至5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附表:受刑人呂兆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判2次)││├────────┼────────┼────────┼────────┤│犯罪日期│99.09.03│99.09.03、│99.10.06││││99.10.0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緝字第54、55│毒偵緝字第54、55│毒偵緝字第54、55│││號│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41│100年度訴字第941│100年度訴字第94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0.08.18│100.08.18│100.08.18│││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41│100年度訴字第941│100年度訴字第941││判決││號│號│號││├────┼────────┼────────┼────────┤││判決│100.10.24│100.10.24│100.10.2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聲請書附表誤│否││之案件││載為否)││├────────┼────────┼────────┼────────┤│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2524號(│執助字第2524號(│執助字第2524號(│││編號1-3定應執行│編號1-3定應執行│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判2次)│(判2次)│├────────┼────────┼────────┤│犯罪日期│100.04.27、│100.04.27、│││100.06.18│100.06.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12、│毒偵字第1612、│││2096號│209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393號│2393號││├────┼────────┼────────┤││判決│100.10.13│100.10.13│││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2393號│2393號││├────┼────────┼────────┤││判決│100.10.31│100.10.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聲請書附表誤││之案件││載為否)│├────────┼────────┼────────┤│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844號(│執字第13844號(│││編號4-5定應執行│編號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