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命限期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671號繼承人 李陳金蘭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上列繼承人因本院曾命限期陳報遺產清冊(112年度司繼字第1222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李福成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0號)於112年3月19日死亡,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李福成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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