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 鄭文婷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傳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B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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