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董監酬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安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貴 原告 林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安錐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4,88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㈡原告林仲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1,594,88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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