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64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蔡彥民

上列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簡言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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