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祐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祐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裕堯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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