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4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陳蓉柔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