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65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郭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零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期)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憲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4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70,774元自民國107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
7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70,774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