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號抗告人 陳伯謙 代理人 黃致豪 律師
林陟爾 律師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7日聲請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瑋桓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