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原告 謝燈枝 訴訟代理人 傅雲欽 律師被告 陳彥雄
李平常 李銘仁 蔡定利 蔡 吳秀卉 張朝興 林麗秋 曾志健 洪彩月 陳美珠 李明忠 沈惠珍 洪秋金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所明定。準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固屬法院職權,惟法院核定該價額並非漫無限制,仍應調查事實,依客觀情況定之。又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若當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尤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此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以民事補充理由狀更正為「被告陳彥雄應將如卷附103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編號A攤位所在土地騰空,並將其中台北縣永和市○○段○○○○○○號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被告李平常、李銘仁、蔡定利、 蔡吳秀卉 應將如卷附103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編號B攤位所在土地騰空,並將其中台北縣永和市○○段○○○○○○號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被告張朝興、林麗秋應將如卷附103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編號C攤位所在土地騰空,並將其中台北縣永和市○○段○○○○○○號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被告曾志健應將如卷附10
3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編號D攤位所在土地騰空,並將其中台北縣永和市○○段○○○○○○號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被告洪彩月應將如卷附103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編號E攤位所在土地騰空,並將其中台北縣永和市○○段○○○○○○號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被告陳美珠應將如卷附103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編號F攤位所在土地騰空,並將其中台北縣永和市○○段○○○○○○號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被告李明忠、沈惠珍應將如卷附103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編號G攤位所在土地騰空,並將其中台北縣永和市○○段○○○○○○號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被告 洪邱金草 應將如卷附103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編號H攤位所在土地騰空,並將其中台北縣永和市○○段○○○○○○號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被告等不得占用臺北縣永和市○○段504、812、812之2、
812之3、812之4、841地號土地。如強制執行時,被告占用的位置由卷附103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所示位置變換至上開地號土地範圍內的其他位置,以強制執行時的實際占用位置為執行標的。」(詳見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卷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則參諸前開判決意旨,以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03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及各該地號於起訴時即103年1月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壹拾肆萬零貳佰捌拾伍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羅尹茜附表:
┌───┬─────────────┬──────────────┐│編號│占用之地號暨面積│計價方式│││(依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0││││3年12月19日複丈成果圖)││├───┼─────────────┼──────────────┤│A攤位│504地號:2.75㎡│504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25││││5,000元/㎡(詳見104訴139││││卷第88頁,下同)×2.75㎡=701││││,250元││├─────────────┼──────────────┤││812-4地號:1.27㎡│812-4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255,000元/㎡(詳見104訴13││││9卷第87頁,下同)×1.27㎡=3││││23,850元││├─────────────┼──────────────┤││841地號:4.56㎡│84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17││││7,135元/㎡(詳見104訴139││││卷第89頁,下同)×4.56㎡=807││││,7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小計│1,832,836元│├───┼─────────────┼──────────────┤│B攤位│812-4地號:1.24㎡│812-4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255,000元/㎡×1.24㎡=316,2││││00元││├─────────────┼──────────────┤││841地號:3.14㎡│84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17││││7,135元/㎡×3.14㎡=556,204││││元││├─────────────┼──────────────┤││小計│872,404元│├───┼─────────────┼──────────────┤│C攤位│812-4地號:1.22㎡│812-4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255,000元/㎡×1.22㎡=311,1││││00元││├─────────────┼──────────────┤││841地號:3.15㎡│84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17││││7,135元/㎡×3.15㎡=557,975││││元││├─────────────┼──────────────┤││小計│869,075元│├───┼─────────────┼──────────────┤│D攤位│812-4地號:1.53㎡│812-4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255,000元/㎡×1.53㎡=390,1││││50元││├─────────────┼──────────────┤││841地號:3.69㎡│84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17││││7,135元/㎡×3.69㎡=653,628││││元││├─────────────┼──────────────┤││小計│1,043,778元│├───┼─────────────┼──────────────┤│E攤位│812-4地號:1.08㎡│812-4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255,000元/㎡×1.08㎡=275,4││││00元││├─────────────┼──────────────┤││841地號:2.7㎡│84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17││││7,135元/㎡×2.7㎡=478,265││││元││├─────────────┼──────────────┤││小計│753,665元│├───┼─────────────┼──────────────┤│F攤位│812-3地號:0.65㎡│812-3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252,234元/㎡(104板簡27卷││││第10頁,下同)×0.65㎡=163,9││││52元││├─────────────┼──────────────┤││812-4地號:0.01㎡│812-4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255,000元/㎡×0.01㎡=2,550││││元││├─────────────┼──────────────┤││841地號:3.56㎡│84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17││││7,135元/㎡×3.56㎡=630,601││││元││├─────────────┼──────────────┤││小計│797,103元│├───┼─────────────┼──────────────┤│G攤位│841地號:4.43㎡│84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17││││7,135元/㎡×4.43㎡=784,708││││元││├─────────────┼──────────────┤││小計│784,708元│├───┼─────────────┼──────────────┤│H攤位│812-3地號:2.90㎡│812-3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252,234元/㎡×2.90㎡=731,4││││79元││├─────────────┼──────────────┤││841地號:2.57㎡│841地號103年1月公告現值17││││7,135元/㎡×2.57㎡=455,237││││元││├─────────────┼──────────────┤││小計│1,186,716元│├───┼─────────────┴──────────────┤│合計│1,832,836元+872,404元+869,075元+1,043,778元+753,665元+7│││97,103元+784,708元+1,186,716元=8,140,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