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2號被告 許順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順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順安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05年
5月6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及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嗣本院依被告上開住所傳喚,於107年6月5日送達住所,並由其同居人即父親 許清財 簽收,此有送達證書
1份在卷可佐,惟被告仍未遵期於同年7月2日到庭,有本院107年7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又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在監在押紀錄表1紙附卷為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蔡如惠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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