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0號原告閃 渝恩 被告 傅士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陳一誠法官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