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號聲請人 羅惠珍 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上列聲請人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後龍鎮龍城段85、86、88、89、92、93、94、95、96、103、110、112、113、114、115、116、124、129、135、
138、1281、1282、1302、1303、1304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相對人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陳報全體相對人之姓名、地址,並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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