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債權人乙○○
號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卷內所附支票(票號:BA0000000)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其受款人為博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得向債務人甲○○請求之依據,並補支票影本(包括支票背面)一件。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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