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 謝學雄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謝學雄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免責事件,經鈞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0日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並已核發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107年8月16日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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