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蔡志宏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