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261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簡伯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 邵怡睿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相關事證,此項通知已於106年11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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