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745號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務人 許文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