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交上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上訴字第8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民國98年11月1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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