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小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206號

原告 鄭正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洪煙 (已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於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或被告如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曾洪煙已於民國88年9月2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佐。則被告既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日前已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而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無從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