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債權人翔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心怡幸福奇蹟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幸福奇蹟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吳心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街」水電工程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二件工程經吳心怡即幸福奇蹟工程行簽章之工程完工驗收單影本,或提出已向吳心怡即幸福奇蹟工程行為催收款項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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