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碧紅 代理人 陳靜娟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謝碧紅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
5項、第78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謝碧紅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嗣於更生程序中經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年2月14日製作債權表,另請聲請人依債權表所示金額提出更生方案,惟聲請人表示自民國107年3月起即失業無收入,待尋求工作及獲有收入後,再提出更生方案,嗣於107年10月2日具狀表示仍未找到工作,無法提出更生方案,並請求轉為清算程序。是為尊重聲請人程序選擇權,且聲請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5項之規定,本院自得為開始清算程序裁定。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5項、第78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7年10月23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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