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美勳 (原名:李 宜燕 、 李采千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美勳即 李宜燕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1月10日止累計59,961元正未給付,其中55,752元為消費款;3,268元為利息;94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美勳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9999元│宜燕│1月11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李美勳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5753│宜燕│1月11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