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0年12月間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74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303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侵占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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