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俊德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下午
2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途經中山路2段739號前時,本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有 胡騰 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道路行駛在李俊德右側,被告李俊德駕駛租賃小客車右後側車身擦撞胡騰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左側車身,致胡騰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近端股骨骨折及左側髕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胡騰和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