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銘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銘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銘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施銘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989號、105年度軍簡字第4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105年8月22日│彰化地檢105年│彰化│105年度簡│105年11月11日│彰化│105年度簡│105年12月06日│彰化地檢│││害防制│,如易科罰金││度毒偵字第1891│地院│字第1989號││地院│字第1989號││106年度執│││條例│,以新台幣1││號│││││││字第413號││││千元折算1日││││││││││├─┼───┼──────┼───────┼───────┼──┼─────┼───────┼──┼─────┼───────┼─────┤│2│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105年4月4日│彰化地檢105年│彰化│105年度軍│105年12月09日│中高│105年度軍│105年12月27日│彰化地檢│││害防制│,如易科罰金││度軍毒偵字第│地院│簡字第4號││分院│簡字第4號││106年度執│││條例│,以新台幣1││10號│││││││字第412號││││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