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8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石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計收九期)。㈡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