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4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4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黃識勳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88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聲請人黃識勳(下稱被告)對於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自始自終均坦承犯行,沒有絲毫逃避查緝之心,被告與家人關係相當緊密,法院審理時,被告家裡均到場支持被告,被告在羈押後,被告母親、姐姐均每天前往看守所探視,確實看到被告的改變,終能反省自身過錯,體會家人的用心,也讓被告下定決心服刑後,向父母學習經營小吃攤的技術,足證被告不會逃亡,也不會再犯來傷害家人,雖先前案件被告於具保後,再度涉犯本案販賣毒品犯行,但係因年輕,沒有意識到這樣的犯行有多嚴重,更沒有想到對社會、家人、被告自己造成多大的傷害,被告現於羈押期間已充分體會,願意面對其責任,請法院斟酌比例原則之下,給予被告具保之機會,可以其他手段替代羈押,讓被告服刑前,與家人相聚之機會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而應適用自由證明程序。被告如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亦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

(一)被告黃識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於114年9月1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此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114年度訴字第889號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  

(二)被告雖以已坦然面對過錯,而有接受審判之悔悟之心,並無逃亡之可能,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更遑論被告曾於113年9月25日、同年10月1日、114年1月4日分別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為警查獲並經檢察官起訴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6879號、第5832號、第16749號、臺灣桃園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0005號起訴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87至194、197至199頁),可見被告尚有多起販賣毒品案件待法院審理,倘認定有罪,應可預見其所應執行之刑度非輕微,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至於被告雖以其與家人間有親情之羈絆而不會逃亡云云,惟被告在本案前,已至少有3起販賣毒品遭警檢偵辦並起訴之案件,業如前述,倘真有悔悟之心,自在第1起販毒案件遭檢警偵辦並給予交保之機會時,即應引以為戒、痛加自新,而非仍一再重蹈覆轍,復於短期間仍不惜讓至親之人為其擔憂,陸續鋌而走險而涉犯數起販賣毒品案件,則其以親情之羈絆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自難採信。

(三)又衡酌本案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經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被告確實仍有羈押之必要,若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且查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之情形,是被告上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均無法影響被告尚有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無從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被告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之情形,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難認為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陳惠民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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