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00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洪榮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ㄧ、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洪榮塗於106年間曾參與前置調解並成立,然相對人繳息至107年2月9日即未再繳款,依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三、相對人洪榮塗於民國95年6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額度為新臺幣3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債務人洪榮塗僅繳納本息至107年2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7,211元未獲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為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賴亮蓉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10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榮塗│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7211││月10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