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30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8,08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