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1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玅奵 (原名: 謝林玅 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玅奵(原名: 謝林玅奵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5日止累計26,956元未給付,其中25,760元為消費款;1,19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81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玅奵(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5760│名:謝林玅│5月06日││算之利息│││元│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