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司促字第 329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司促字第 329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2965號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5年8 月9 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99年4 月25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3163 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