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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