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淑真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毒品驗餘淨重0.94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檢品編號B00000
00、B0000000號),均沒收銷燬。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淑真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11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毒品驗餘淨重0.94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號),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11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參。扣案之粉末1包,含海洛因成分(毒品驗餘淨重0.94公克),玻璃球吸食器2組(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號)均沾染甲基安非他命,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036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390號鑑驗書在卷為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核交字第79號卷第11、13頁),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本件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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