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原交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啟旭被告林良輝選任辯護人黃靖騰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864號),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獨任法官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茲判決如下:
主文林良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林良輝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作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檢察官已在起訴書內具體記載被告前曾兩度因公共危險案件,遭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再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於民國108年2月25日執行完畢等前科事實,理由中並引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請求依累犯規定酌量加重其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核上情屬實,準此,被告於上開案件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本院考量其先前即係因酒醉駕車,遭法院判處上述罪刑並執行完畢,隨後又再犯相同之本案犯行,顯見前次刑罰,對之並未產生預期的威嚇、教化效果,即便因此加重其刑,罪刑之間仍屬相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累犯僅屬刑之一般加重事由,已無須在主文中特別記載,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酒後駕車所以危險,係因酒精作用,削弱駕駛人之反應與操控能力,間接提高交通事故發生之可能性,又因動力交通工具之速度高與機械化,致使交通事故不發生則已,一旦肇事,往往非死即傷,被害人且多為無辜之其他用路人,有鑑於此,為維持整體之交通秩序,保護正當用路人起見,故犯本罪者,自不宜輕縱,而被告自98年起至今,曾6度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最近一次係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仍不知檢點,又再次酒後駕車上路,置己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於不顧,並危及整體之道路交通秩序,再犯率高,此次酒後駕駛自小客貨車上路,測得之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3毫克,並已肇事釀成實害,犯後則尚知坦承犯行,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略以:被告之前除酒後駕車外並無其他犯行,素行良好,此次係因生活困苦,偶然與同事藉酒消愁,因一時失慮而酒後駕車,至於追撞前車則純屬駕駛不慎,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係原住民,現今在建築工地從事水泥灌漿的工作,日薪約2千元,需照顧1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的泰國籍配偶,及1名就讀高中的未成年子女,如令其入監服刑,將對其家庭造成影響,日後也不易回歸社會,請求對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等語,並提出被告配偶之身心障礙證明為證(附於本院卷,未編頁),然被告先前已有6次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仍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此次酒測結果高達每公升1.3毫克,也超出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處罰標準甚多,參酌被告自承係追撞前方停等紅燈之車輛肇事(偵查卷第19頁),明顯係未注意車前狀況,委難謂此與酒精影響其注意力、判斷力無關,猶幸係追撞小客車肇事,倘若被害人係機車騎士甚至行人,可能造成之死傷結果,不難想見,故應認其犯罪情節重大,另斟酌被告之年齡智識、社會經驗、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上訴曉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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