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原告 朱琍慧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莊宇翔 律師
王弘熙 律師被告 項志揚 訴訟代理人 項詩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