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何朝森 被告 葉少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文昭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