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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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智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威甫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威甫明知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係炬旺有限公司(下稱炬旺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炬旺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間某不詳時間起至109年3月6日7時55分許止,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自不詳網頁下載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電磁紀錄檔案,再重製上傳至其Google帳號「[email protected]」之雲端硬碟內,旋開放並分享上揭雲端硬碟權限予其熟識之特定多數人,使特定多數人得連結接收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內容,以此方式重製、公開傳輸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侵害炬旺公司著作財產權。嗣炬旺公司發覺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炬旺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前4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及被告陳威甫,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1頁、第107至108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形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以之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至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理中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Google帳號「[email protected]
du.tw」之雲端硬碟(下稱系爭雲端硬碟)所其所申設使用,且系爭雲端硬碟內存有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辯稱略以: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並非我下載,我不知道為何我的系爭雲端硬碟內會有這些影片,應該是我的帳號被盜用云云。經查:
(一)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屬告訴人炬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而「[email protected]」為被告於案發時就讀交通大學時所申設使用之電子信箱,Google帳號「[email protected]」之雲端硬碟及其密碼均為被告所申設並持以使用,系爭雲端硬碟內存有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新竹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778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3頁反面至第4頁反面、第108至109頁、本院卷第57至5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陳盈妤 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見偵卷第5頁、第71頁)、證人蔡學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02至103頁、本院卷第91至94頁、第100至102頁),並有系爭雲端硬碟內截圖照片37張(見偵卷第45至54頁)、被告之臉書資訊照片(見偵卷第55至58頁)、告訴人之專屬授權合約書影本、授權合約書中譯本及原始授權人公示資料(見偵卷第11至43頁、第73至97頁、第112至150頁)等在卷可稽,可見被告所有之系爭雲端硬碟內確存有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屬於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系爭雲端硬碟內存有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係因其帳號遭人盜用云云,惟查:
1、證人蔡學淵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被告是我交大人文社會學系學長,我們同一球隊,之前感情不錯,被告都會將認識的人加入Fu'sMOVIES雲端硬碟,我大一時他就跟我要電子信箱,將我加入他的共用GOOGLE雲端,讓我有權限可以使用該雲端硬碟,加入後,不需要額外的帳號密碼,當我們以自己電子信箱登入GoogleDrive後,就可以看到被告共用的目錄,後來我們吵架,他就將我的權限移除。檢舉信中的內容是我連結到該雲端後,點開內容,再翻拍之螢幕錄影畫面,雲端硬碟內車庫娛樂只有幾10部。檢舉信內的連結是我從某處直接抓出影片連結放在檢舉信件,但該連結必須要有加入共用硬碟的權限才打得開,對於沒加入的人沒有作用等語(見偵卷第102至10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9年度偵字第6778號偵查卷第45至54頁截圖是我檢舉的內容,這些資料是我登入我自己的信箱,然後按雲端硬碟,裡面有一個共享,裡面就會有一個FU'sMOVIES,點進去就有很多影片,其中包含我檢舉的影片。
被告只要知道這個人的Gmail帳號,就可以把他加入到這個雲端內,被加入的人就可以做觀看的動作,我跟我朋友都有給被告我們的Gmail帳號,所以在我們雲端硬碟內的共享只要點進去就可以看到FU'sMOVIES,但現在被告取消我的權限,我已經無法進入觀看。該雲端的使用權人即管理者是被告,而且下面有被告的帳號,被告也曾問我有沒有去看過雲端硬碟內FU'sMOVIES檔案內的影片,因此系爭雲端硬碟內的影片,應是被告下載而提供他人觀賞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第100至102頁),是證人蔡學淵就系爭雲端硬碟所有人為被告、系爭雲端硬碟內有何檔案資料夾,及如何進入系爭雲端硬碟,並於系爭雲端硬碟內觀覽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等節,前後證述內容均屬一致,且證人蔡學淵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具結擔保其所述之內容為真實,殊難想像證人蔡學淵會甘冒涉犯偽證罪遭判刑之風險而隨意誣指被告。
2、被告雖以其與證人蔡學淵前有金錢糾紛(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且證人蔡學淵為本案檢舉人,其所為之證述無憑信性云云,然證人蔡學淵於本院審理時已具結擔保其證述屬實,業如前述。又參以系爭雲端硬碟內除載有「FU'sMOVIES」檔案外,亦有名為「甫氏電影院入場須知」之資料夾,以指導進入系爭雲端硬碟之使用者如何下載影片及以何種撥放器觀看(見偵卷第46頁),顯見系爭雲端硬碟內之影片確有與其他人分享觀賞之意,核與證人蔡學淵前開證詞相符,亦有卷內系爭雲端硬碟內截圖照片37張(見偵卷第45至54頁)互為佐證。至被告雖提出有關證人蔡學淵於本案案發前與其之LINE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149至155頁)及被告蔡學淵先前於被告宿舍使用被告電腦之照片(見本院卷第51頁),然此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於案發前與證人蔡學淵關係密切,證人蔡學淵曾至被告宿舍房間使用電腦之事,與本案待證事實並無關聯性,是被告此部分所指無從推翻證人蔡學淵證詞之憑信性,而堪認證人蔡學淵上開證述內容應屬真實而堪採信。
(三)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之說明:
1、被告雖辯稱系爭Google帳號非其平常使用之帳號云云,然依被告所使用之社群軟體臉書中有關被告「工作經歷」紀載:「GoogleMapsLocalGuides2016年10月至今」等文字(見偵卷第56頁),且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Goog-leMapLocalGuides是一個自願參加的CrowdSource的計畫,主要內容是去評論一些地點,比如公務機關或美食等等,要長期在這些地點,拍攝該地點的營業時間,以及對於該地點的描述,比如是否有提供身障人士的輔道,或是美食評論、有無提供外送或網路訂餐等等,將該地點的相關資訊上傳至Google,可以集點,我是臺灣前五名的計畫參與者,現在還有繼續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顯見被告對於Google社群確有相當頻繁使用程度,始能成為臺灣前5名計畫參與者,並將此擔任GoogleMapsLocalGui-des視為其工作經歷而特別註明於其臉書上供人閱覽,是被告辯稱其平時未使用Google帳號及信箱云云,顯非屬實。
2、被告又辯稱:我交友廣闊、宿舍房間常有其他人來使用我的電腦跟裡面的檔案,應該是我的帳號遭人盜用,我不知道系爭雲端硬碟內為何有Fu'sMOVIES及其他影片檔案云云,然查:
⑴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個人的帳號都有設定雙
重驗證等語(見偵卷第109頁反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的雲端硬碟資料夾都有上鎖,基本上無法從外部進入。我是宿舍的宿舍長,我房間有裝基地台,大家有問題都會來找我詢問。我平常在宿舍時都會幫人家重灌電腦,我在這方面有專長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第60頁),可知被告對於電腦方面確有相當專長,且被告之雲端硬碟均有上鎖,顯難有其他人得以任意進入被告所有之系爭雲端硬碟內,並設置Fu'sMOVIES資料夾及其他影片檔案資料夾而不為被告發現之可能。
⑵再依系爭雲端硬碟內截圖照片可知,系爭雲端硬碟內所存
放之影片檔案數量非少(見偵卷第47頁),顯然系爭雲端硬碟存放該等影片已有相當時日,而影片下載會佔據頻寬,進而影響網路流速,是以被告對電腦使用之熟悉度及專業性,及被告對於社群軟體Google之頻繁使用程度,縱有如被告所辯稱遭他人未經被告同意而擅自使用被告電腦下載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至系爭雲端硬碟內,則被告所使用之網路速度勢必有所影響,殊難想像被告會毫無所知。又被告一再辯稱其房間出入人數眾多,使用其電腦的人也很多云云(見本院卷第104頁),倘縱有許多人使用被告之電腦,則當被告之電腦內系爭雲端硬碟無端出現數量眾多之電影影片,亦難想見無人告知,是被告此部分辯解實有違常情及經驗法則。
⑶復參以系爭雲端硬碟內存有名為「甫氏電影院入場須知」
之檔案資料夾,以指導進入系爭雲端硬碟之人如何下載其內影片檔案觀看(見偵卷第46頁),殊難想像有何人會無端於下載影片後,還特別製作如何下載影片觀覽之教學步驟而僅為加害於被告。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自承:除本案外,沒有其他人盜用我Google帳號「[email protected]」為不法使用之情事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足徵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電磁紀錄檔案,應係被告自行自不詳網頁下載後再重製上傳至其Google帳號「[email protected]」之雲端硬碟內,且為便利進入系爭雲端硬碟之分享者得以順利閱覽影片,而特別製作「甫氏電影院入場須知」之檔案資料夾供分享者參考至明,被告上開辯解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⑷被告雖一再辯稱起訴書未能證明其如何取得系爭影片,及
於何時、何地、以何方法上傳系爭影片至系爭雲端硬碟,故不能證明其有非法重製並公開傳輸系爭影片云云,然縱無從查知被告係於何時、何地、以何方法上傳系爭影片至其系爭雲端硬碟,然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而於其所有之系爭雲端硬碟存有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電磁紀錄檔案,且又將其系爭雲端硬碟內所有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電磁紀錄檔案提供予證人蔡學淵等第三人觀看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即已足認定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非法重製並公開傳輸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影片之犯行。⑸至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 許煒欣 、 彭尚謙 欲證明被告①於交通
大學在學期間居住在第八宿舍117號房、②擔任第八學生宿舍的宿舍長、協助宿舍同學處理住宿的事、③擔任交通大學小聯賽的負責人,協助聯賽成員處理聯盟事宜、④有不特定多數人會進去被告宿舍房間、⑤有自費提供WIFI路由器供人使用、⑥常將所有電腦借予他人使用、⑦被告之電腦未設定密碼、⑧被告於他人借用電腦期間,並無全程在旁監督使用等節,惟此等待證事實部分均與被告是否涉犯本案非法重製並公開傳輸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無涉,而認無傳喚之必要。
(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擅自重製並公開傳輸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電磁紀錄檔案,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將系爭電影著作重製後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上傳至網站,使特定之人得以經由網路瀏覽,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二)審酌被告無視本案電影製作所需花費大量金錢及時間,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所為顯不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實應予非難,考量被告自始否認,未見悔悟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案發時就讀交通大學,現於臺灣科技大學就讀專利研究所,住台科大學生宿舍,未婚無子女,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卷第57頁、第114頁),復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本案犯行前無前科之品行、所公開傳輸之對象係特定友人,所生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查本案並未查扣被告下載之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電磁紀錄檔案,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警詢時已刪除其上傳之上開15部影片等語(見本院卷第108頁),復無證據證明該等影片尚存在,並欠缺沒收及追徵價額之刑法重要性,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影片檔案中文片名㈠8級警戒㈡1987:黎明到來的那一天㈢一屍到底㈣夜半鬼哭聲㈤屍速列車㈥ 德魯 大叔㈦我不是藥神㈧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㈨每天回家老婆都在裝死㈩熔爐軍艦島送行者:禮儀師的樂章鬼病院:靈異直播死亡筆記本死亡筆記本:決勝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