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0號原告 林泰榮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 律師
楊閔翔 律師 王晨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漆昕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