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3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5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貳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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